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关于聘任赵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赵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江
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
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赵江先生的个人履
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并且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聘任赵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郑晓明 陈 磊 陆大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