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
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
法,聘任程序合规。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符合公司的战
略发展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郎洪平为公司总经理;汪志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张圣贵为公司副总经理;窦雅琪为公司副总经理;李刚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夏晓
辉为公司总工程师;代远富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田晓红为公司营销总监、黄彩河
为公司质量总监。
独立董事:王新华
邓海根
彭文宗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