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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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信息披露人决定暂缓披露的,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根据客观情况需要延长
暂缓披露期限的,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
记后,可以延长。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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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
息披露人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
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
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在当日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
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人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
信息联络员收集,由经办人员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
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报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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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
承诺函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的,应负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
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并将审批表和登记表与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一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五)证券事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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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
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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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相关内幕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士是否已出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是□否
具书面保密
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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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
事项内容
序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原因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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