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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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1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信息披露人决定暂缓披露的,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根据客观情况需要延长

暂缓披露期限的,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

记后,可以延长。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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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

息披露人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

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

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在当日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

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人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

信息联络员收集,由经办人员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

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报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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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

承诺函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的,应负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

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并将审批表和登记表与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一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五)证券事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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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

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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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相关内幕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士是否已出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是□否

具书面保密

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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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

事项内容

序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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