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海 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以 简称“ ” 2016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9 12 日召开 国浩律师 海 所(以 简称“本所”)经
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 场会议,并根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
称“ 法 ”) 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规
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
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查了 提供的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 董 会就 关 项所作的说明
在 查 关文件的过程中,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已将全部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 2016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
律师 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他文件一并报
送 海证券交易所 查并予以 告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 经 第 届董 会第十 次 临时 会议 第
十七次 临时 会议 议通过,并分 于 2016 8 27 日 2016 9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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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 关于召开 2016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
于召开 2016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告 以 统称“ 通知 ” ,
发 的 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 议 项
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 登记办法等 项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 2016 9 12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江 徐霞
镇璜塘工业园区 镇北路 178 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 地点和内容与 告内容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9 12 日 9:15
15:00,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9 12 日
9:15 9:25,9:30 11:30,13:00 15:00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3 人,代表股
数 320,372,646 股,占 股本总额的 6.7805%
2 出席 场会议的 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 部分董 监 高级管理人员
及 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合法 效
3 参 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 提供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 效表决的股东共 65 ,代表股份总数为 5,778,035 股,占
股份总数的 0.1223% 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验证 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未 股东提出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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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 议了以 议案
一 关于为全资子 江 鑫辉 能 限 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关于为全资子 奥特 维能源 仓 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 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 关于与参股子 签 产品销售合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 关于为全资子 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 及全资子 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合肥办 处签署债
重组 议的议案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表决结果 出席 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票 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表
决结果
综合 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结果如
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所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效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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