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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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由 46 人调整为 44 人。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宝鼎成长 1 号认购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由 9,929,356 股调整为 7,064,364 股。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修订。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2016 年 3 月修订》,参与本次计划的员工人数为 46 人,每一位员工通过本

计划获得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 2016 年 9 月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个

别员工提出离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确定标准以及员工自愿认购的原则,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人员由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及

43 名核心员工调整为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及 41 名核心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

整后参与人数减少了两名,未新增持有人;同时相关人员认购额度发生变化,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通 过 宝 鼎 成 长 1 号 认 购 公 司 2016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由

9,929,356 股调整为 7,064,364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10%,任一员工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上

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在本期持股计划中占比

1 钱少伦 副总经理 784,929 11.11%

2 宋 亮 副总经理 726,060 10.28%

3 鲁亚文 财务总监 470,957 6.67%

4 其他核心员工(约 41 人) 5,082,418 71.94%

合计 7,064,364 100%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2.7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6 年 9

月修订)》。

三、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审议情况

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9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对

象的确定标准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进行调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调整对认购价格等事项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审议情况

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6 年

9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6 年 9 月修

订稿)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审议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对员工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 2016 年 9 月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

的修订。

六、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律程序。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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