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2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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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

关标准的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7]12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韵达”、“公司”)对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光韵达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停牌。停牌之

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6年6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23.79元。停牌之前第21个

交易日(2016年5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21.23元。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12.06%。同期创业板指数(代码:399006)的累积涨幅5.07%,

深证制造业指数(代码:399233)累计涨幅为9.21%。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

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创业板指数(代码:399006),和深证制造

业指数(代码:399233)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分

别为6.99%和2.85%;均未超过20%,不构成128号文第五条所规定的股价异常波动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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