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
关标准的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7]12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韵达”、“公司”)对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光韵达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停牌。停牌之
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6年6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23.79元。停牌之前第21个
交易日(2016年5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21.23元。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12.06%。同期创业板指数(代码:399006)的累积涨幅5.07%,
深证制造业指数(代码:399233)累计涨幅为9.21%。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
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创业板指数(代码:399006),和深证制造
业指数(代码:399233)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分
别为6.99%和2.85%;均未超过20%,不构成128号文第五条所规定的股价异常波动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