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认真核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 4 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
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16 年 11 月 27 日届满,经广泛征询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为:卢民、贾全臣、贾玉兰、贾晓钰、赵风雷、宋明杰、陈坚,独
立董事候选人为:徐茂顺、肖红英、孙建强、傅瑜。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因任
期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运作的需要。根据上述 11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 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上述 11 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根据上
述 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
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 11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