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644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
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议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88,165,
1
6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6635%,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165,680 股。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69,653,
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3427%,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653,500 股;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512,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08%,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12,180 股;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8,512,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8%。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807,1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反对 358,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53,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反对 358,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807,1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弃权 48,40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53,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2
权股份总数的 1.6751%;弃权 48,4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807,1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弃权 48,40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53,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751%;弃权 48,4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