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8: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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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644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

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议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88,165,

1

6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6635%,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165,680 股。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69,653,

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3427%,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653,500 股;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512,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08%,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12,180 股;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8,512,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8%。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807,1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反对 358,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53,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反对 358,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807,1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弃权 48,40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53,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2

权股份总数的 1.6751%;弃权 48,4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807,1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弃权 48,40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53,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反对 310,1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751%;弃权 48,4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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