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标的公司股权评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从公司经营实际出发有利于减少公司亏损,有助于公司回笼资
金,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
2、本次关联交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确定的标的公司估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关于标的公司股权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选聘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该选聘结
果是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其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
评估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
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
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
的股权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
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
评估结论合理。
独立董事:张启銮 李秉祥 于红兰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