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6—08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9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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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名出席,代表公司股份
322,223,563股,占公司总股本851,811,049股的37.828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4,534,063股,占公司总
股本851,811,049股的36.925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8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27%。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8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02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223,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89,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223,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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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89,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223,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89,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余海峰先生、林惠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4.1《选举余海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1,97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234%,选举余海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2,76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00%。
4.2《选举林惠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1,975,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230%,选举林惠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41,367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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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孙敏虎、马梦怡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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