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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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6】人律专法字第 LGH04 号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罗光

辉、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山河智能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山河智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

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

投票的具体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

00 时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 16 号山河智能技术中心

大楼 B206 会议厅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1 日 15:

00—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股东

账户登记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认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67,843,4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2.221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67,8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176%;通过

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4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707,6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909%。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与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

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

计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具体为:

1、审议《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

符《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帆 见证律师:

罗光辉:

杨 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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