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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6】人律专法字第 LGH04 号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罗光
辉、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山河智能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山河智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
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
投票的具体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
00 时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 16 号山河智能技术中心
大楼 B206 会议厅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1 日 15:
00—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股东
账户登记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认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67,843,4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2.221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67,8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176%;通过
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4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707,6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909%。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与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
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
计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具体为:
1、审议《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7,8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7,63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
符《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帆 见证律师:
罗光辉:
杨 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