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周颖律师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7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下 午
15:00—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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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90,098,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37,843,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9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周颖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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