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3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20
日起实施)》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1日—9月1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15:00
至2016年9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89,575,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5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81,557,83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2.375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股份8,018,039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3.182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人,代表股份8,340,03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310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7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4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7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4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7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4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7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4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雷富阳律师、霍雨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