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1 日——2016 年 9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6年8月
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知的公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1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237,936,3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7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5,698,09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44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2,238,2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3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2,238,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3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2,238,2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38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37,93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8,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3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8,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3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8,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3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38,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念清、张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