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18: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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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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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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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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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区江虹路 1750 号润和信雅达国际大厦 A 座 30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

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94,6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861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6,383,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48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8,878,2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64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9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购买无锡市金科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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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无锡市金科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8,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6,383,64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邢翰学先生、吴剑鸣女士、邢翰科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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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诚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朱晓琳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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