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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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045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

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14:

30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

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15:00至2016年9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78,989,9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0889%。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

112,492,0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68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人共计4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6,497,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07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2人,代表公

司股份67,141,7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375%。

3、公司2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

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增进和李媛昕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8,91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99.9557%;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30%;弃权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984,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99.9970%;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141,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261,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5930%;反对 6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2

股份的 0.3656%;弃权 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1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91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99.9557%;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30%;弃权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律师、李媛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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