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7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6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A座11层公司
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14:00时。
5、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9:30—11:30时和13:
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
日15:00至2016年9月1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杨志炯先生主
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持续督导机构、独立财务
顾问及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524,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133%。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524,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133%。
参加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00%。
2、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3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17,718,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9.636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张明哲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等相关职务,张明哲先生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
名李继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524,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18,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李继宏先生因职务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李继宏先生辞职后
将继续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
监事会同意提名张德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524,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18,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 132,318,50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36.35 元/股,发行数量
为 3,640,123 股,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80,236,762 股增加至
183,876,885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80,236,762 元增加至 183,876,885 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524,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18,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原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阜石路甲 69 号院 2 号楼 6 层二单元 625,拟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 69
号院 2 号楼 5 层二单元 502。
公司此次注册地址变更与注册资本变更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524,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18,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哲律师、李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