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任期已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陈再宏先生、陈再慰先生、
李则东先生、俞永伟先生、娄达波先生、许芳芳女士作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郑燕女士、史志振先生和茅开浪先生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没有发现
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
规定的情况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及任职资
格。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节省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
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 12 个月
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亦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赛芳:
陆振一:
王 耀: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