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18: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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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483 号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

受聘任,就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

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

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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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同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常州强

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钱晓春主持。股东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42,77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2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2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797,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9%。其

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3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

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

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42,794,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反对票 2,70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5,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7%;反对票 2,700 股;弃权票 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42,790,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反对票 3,200 股;弃权票 3,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1,5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9%;反对票 3,200 股;弃权票 3,6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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