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仔细
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关联公司新疆煤矿机械有限
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的
范围之内。
(二)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上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宋安宁 韦文金 范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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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