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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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胜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在塑胶事业部试点实施股权激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在塑胶事业部试点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有利于推动公

司燃气管道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履行了公司章程规

定的决策程序,对方案表示赞成。

二、关于转让山东利华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为通过盘活资产以集中资源发展主导产业,有利于培育

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资源的充分利

用。

2.本次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合法。

3.本次转让价格以标的公司净资产为基础,同时考虑了标的公司的

资产状况,价格公允,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表示赞成。

三、关于公司与大连合作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质量高,盈利前景广阔,持有该公司股份有利

于公司做优做强天然气业务,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转型。

2.本次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合法。

1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

专业资质,上述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4.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予以认可。

5.本次转让价格主要依据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

公允,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我们表示赞

成。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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