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李艳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
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9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 时~11:30 时,下午 13:00 时~15:00 时;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时至 9 月 12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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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30,950,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60%。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2,073,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4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023,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023,57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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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注意到,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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