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重
装”)银行授信提供相互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补充公司、富瑞重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有利于公司、富瑞重装业务的发展,富瑞重装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相互担保事项。
二、对《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
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16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许敬东 刘伦善 郭静娟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