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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问询函意见的回复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会计师”)通过湖南
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或“上市公司”),收悉深圳证劵交
易所 2016 年 8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6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
要求,我所作为中科电气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就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核查和发表
的意见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
如问询函 11 所述:“重组报告书(草案)显示,标的公司销售以发出商品并经
对方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实现,请公司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
经对方确认的具体标准,以及标的公司销售商品是否存在质保期等影响收入确认时
点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标的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及对方确认的具体标准
1、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标的公司业务特点及
合同约定,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客户领用确认后确认收入:为保障客户生产稳定性,标的公司根据客户采
购订单向其发货,货物到达对方仓库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标的公司确认为“发出商
品”,待客户生产领用后,及时向标的公司报送领用信息,并在月底与标的公司进行
对账,双方确认完毕后,标的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2)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标的公司根据客户采购订单向其发货,货物到
达对方仓库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标的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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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确认的具体标准
(1)客户领用确认后确认收入:客户实际领用标的公司产品以及月底双方对账
确认。
(2)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客户通过标的公司货物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自行
抽样测试验收后,在标的公司发货单据上签收确认。
3、标的公司销售商品质保期情况
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关于质保期约定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质保期约定为实际交货之日起 24 个月;
(2)质保期约定为实际交货之日起 12 个月;
(3)双方对质保期并未进行明确约定。
一方面,标的公司产品可储存时间较长,品质较为稳定;另一方面,客户一般
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和实际需求向标的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客户下达采购订单呈现高
频多次的特点,如不发生项目延期的情形,其采购的产品一般会在 1-2 个月之内使
用完毕,较少存在长时间储存的现象。同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因产品在质保期
内出现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情形极少,对收入确认时点不构成影响。
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销售商品存在质保期的约定,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因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情形极少,对收入确认时点不
构成影响。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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