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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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安排
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其他相关人员
主 持 人:董事长徐益民先生
二、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股东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公司购买经营性用地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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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咨询,公司管理层回答股东及股东
代表提问;
(五)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两名股东
或股东代表任计票人;一名监事任监票人);
(六)大会表决;
(七)工作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现场+网络)结果,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出席会议董事签署决议文件。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
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
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
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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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
议案,同一次股东大会上的所有议案应采用相同的投票方式。
2、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所列
议案逐项表决。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即不填或写明“弃权”)。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均应计为“弃权”。
4、现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现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工作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现场+网络)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5、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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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原注册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港大道129号”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新港大道129号,邮政编码为210038。(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修订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邮政编
.............
码为210038。(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此外,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状况以及参考房地产行业上
市公司的授权标准,为稳步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升级工作,进一步加强
对公司(含控股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的规范管理,公司拟将购
买经营性土地作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定期授权事项,而不再在《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中对该事项进行规定。
现拟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中“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事项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项目
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的内容。
修订后的第一百一十条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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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
及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委托理财、赠与、租赁等单项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项目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项目行使
决策权和审批权;
(三)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
之担保,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但在对该等担保做出董
事会决议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四)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董事会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行
使有关权利。”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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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对公司购买经营性用地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综合考虑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参考房地产行业上
市公司的授权标准,为保持现有房地产业务和人员稳定,稳步推进公
司战略转型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
况,对公司(含控股公司)购买土地事项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 50%的项目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授权有效期为三
年。
近年来,公司所在南京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较好,土地拍卖
市场成交价格及金额都有显著提升,而公司(含控股公司)持有待开
发商品住宅土地面积不足 5 万平方米,土地储备面积偏少,不利于保
持公司房地产业务和人员的稳定,也不利于未来几年房地产业务支撑
公司转型升级工作。
此次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购买土地事项进行三年期授权,是参考
了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授权标准,有利于公司把握区域房地产市场
阶段性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含控股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
事项的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未来几年房地产业务支撑公司转型升级的
作用。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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