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84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8号)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6年9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93,888,316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6.1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1,511,601,88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4,351,175.42元(含可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1,943,737.7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79,194,449.94元。以上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2016年8月19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勤信验字(2016)第11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9月8
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光明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或“开户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0319000400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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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41,801.50万元(该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中含公司
前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等,不含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资金用途: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6000000459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33,357.64万元
资金用途:证通长沙软件研发中心项目
3、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8040100100271633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72,802.55万元
资金用途: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
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亮、徐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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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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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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