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12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60.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2016 年 8月 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7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
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
1 1102021119000800184 激光有机光导
149,880,200
高新技术产业开 鼓扩建
发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高新 有机光电工程
2 75050122000184988 53,619,800
技术产业开发区 技术中心建设
支行
注:其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金额中,除
拟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外,尚包含 1,280.07 万元发行费用尚未付出。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玉良、张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 年8月9日出具信会师
报字[2016]第11571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