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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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1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2,959.22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60.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71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上述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根据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 19,700.00 14,992.10

2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5,300.00 4,083.02

合 计 25,000.00 19,075.12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2,959.22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2,959.2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 自有资金已 本次拟置换

项目名称

资金 投入金额 金额

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 19,700.00 14,992.10 2,959.22 2,959.22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5,300.00 4,083.02

合 计 25,000.00 19,075.12 2,959.22 2,959.22

2、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说明,即“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垫付上

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酌情置换前期垫付款项。如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

行贷款自筹解决”。

3、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2,959.22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中的 2,959.2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置换时间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款项,共计人

民币 2,959.22 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苏

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047 号),认为:苏州恒久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如实反映了苏州恒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

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苏州恒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

苏州恒久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银河证券同意苏

州恒久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6]第 116047 号);

5、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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