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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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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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主动并如实向

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其配偶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在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

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

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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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对小额余股的处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

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

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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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

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述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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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

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释义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二)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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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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