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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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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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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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

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于上

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 证券管理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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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

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

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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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

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

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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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

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

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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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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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

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

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对

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六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

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

对面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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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事前对相关接

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

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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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

述文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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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于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

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

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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