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包
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
下同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市场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须及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相关程序调整投资计划。保荐机构
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 20%的,超募资金应根据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本办法“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应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做好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超出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
补充流动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
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必要性
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
专门说明;
(四)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五)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未经以上决策程序,公司不得使用超募资金。当出现滥用超募
资金情形时,董事会将责成审计委员会对滥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对于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
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的节余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20%且不超过 1 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
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
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