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0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50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新股。本次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1.8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0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697,220,754.7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6203000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下属营业机构兰州静宁路支行共 2 家

银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9 月 9 日与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油气田环保装备生产

研发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公司签署的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

州城关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城关支行下属营业机构兰州静宁路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7012201040004665,

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517,999,700.00 元,大写金额为伍亿壹仟柒

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油气田环保装备生产研发基地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31900095810505,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专

户余额为 180,000,000.00 元,大写金额为壹亿捌千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油

气田环保装备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存为定期存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可、林海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2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大

写金额壹仟万元整)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默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