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监督制衡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
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兴业皮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保证每六个月至少到公司进行一
次现场工作,每年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十天。
第三条 独立董事到公司现场工作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现
场调研,以及对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现场调研。公司
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工作的现场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方式及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
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
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
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
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
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各独立董事可以单独或共同完成在公司的现场工作。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客观的完成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工作
条件;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所必须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现
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及资金支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只需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即可支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就其在现场发现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向公司董事会或相
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改进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就其意见及时进行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独立董事进行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及
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