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6-39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证监许可[2016]653 号《关于核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核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
开发行新股 78,307,057 股,发行价格 14.59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1,142,499,961.63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51,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1,499,961.6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
瑞华验字[2016]41030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
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和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 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 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9501880136693493,截止 2016 年 8 月 17 日,专户余额
为 1,126,499,961.6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污水处理系统扩能
改造项目、郑州航空港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一期)工程项
目、偿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并购交易税费和中介机
构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方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中
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内容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甲方
在使用专户内资金前,应向乙方提交将该部分资金用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等),经
乙方审查同意后,甲方方可全部或部分支取专户内的资金。
三、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
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四、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五、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丙方对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尤存武、许镇
亚、孟超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和电
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
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通信地址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乙方接到书
面通知后该通知对乙方发生效力。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专户资金或第三人作为票据收款
人或持票人持有甲方签发的付款账户为专户的票据请求付款而
导致乙方依照票据法规定必须以专户内资金付款的,乙方不承担
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
三、备查文件
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