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合作的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
是的精神,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钛业”)拟与中国农
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基金”)、重庆麻柳沿江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融资项目合作事项,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重庆钛业与农发基金合作,是为了满足重庆钛业 75kt/a 硫酸
法钛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运营的需要,有助于扩大公司钛产业规模,
为公司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
利益。
为达成本次合作,重庆钛业以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资产对农发基
金提供与其权益相等的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上述融资项目合作事项,同意在投资协议项下,
由重庆钛业以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资产向农发基金提供与其权益相等
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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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国农
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张 强 吉 利 严 洪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