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春秋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制定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