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修订)》、《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议文件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