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1 证券简称:优博讯 公告编号:2016-017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09 月 09 日(星期五)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粤兴三道 8 号中国地质大
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 A701-710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09 月 08 日—2016 年 09 月 0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09 月 09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09 月 08 日下午 15:00—2016 年 09 月 09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GUO SONG 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60,00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5,05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5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1%。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券商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0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0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2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0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律师、周江昊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9月09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