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神火: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权事项的书面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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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部分股权事项的书面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

所持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民权”)20%股权涉及关

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1、公司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国电民权 20%股权,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延伸完善公司煤电铝一体化的产业

链条,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

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收购完成后,神火集团仍将

继续履行本次交易中及之前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国电民权 20%股权事项已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神火集团所持国电民权 20%股权进行

评估,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次评估采用了收益法,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的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

理,评估结论公允,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神火集团签署了《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董事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我们同意本次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国电民权 20%股权涉及关联

1

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同时,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关于公司收购神火集团所持民权县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民权绿洲”)80%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1、公司收购神火集团所持民权绿洲 80%股权,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延伸完善公司煤电铝一体化的产业

链条,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

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收购完成后,神火集团仍将

继续履行本次交易中及之前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购神火集团所持民权绿洲 80%股权事项已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民权绿洲进行审计,本次审计机构的

选聘程序合规,审计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收购以审计机构出

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公开、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神火集团签署了《民权县绿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董事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我们同意本次收购神火集团所持民权绿洲 80%股权涉及关联

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同时,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商丘新发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新发”)49%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2

1、公司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商丘新发 49%股权,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延伸完善公司房地产业的产业链条,

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从根本

上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收购完成后,神火集团仍将继续履

行本次交易中及之前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

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神火集团

所持商丘新发 49%股权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

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公允,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

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神火集团签署了《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董事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我们同意本次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商丘新发 49%股权涉及关联

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同时,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严义明、曹胜根、翟新生、马萍

2016 年 9 月 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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