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独立性、评估假设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书面意见
一、关于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事项选聘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
1、本次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事项聘请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亚太联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
序合规。北京亚太联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北京亚太联华
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增资相关各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北京亚太联华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
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北京亚太联华采用收益法对本次收购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
估时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
数符合相关公司实际情况,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
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
5、本次收购以标的资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收益法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收购价格,评估结果和收购价格反映了标的资产
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
49%股权事项选聘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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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聘请北京亚太联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
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北京亚太联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北京亚太联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增资相关各方之间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北京亚太联华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
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收购以标的资产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按照资产基础
法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收购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评估
结果和收购价格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严义明、曹胜根、翟新生、马萍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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