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朱建民先生、副总裁刘兆滨先生、董
振鹏先生、宋恩军先生、财务总监张超先生、董事会秘书李裕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行使职权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木西 范存艳 俞丽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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