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学大: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修订及补充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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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修订及补充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召开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次修订稿)》等

有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修订及补充事项的相关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上述事项的修订及补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对《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补充和完善,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

更深入地理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修订及补充事项。

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表决,本次修订及补充涉及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修订及补充的相关议案,

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刘兰玉、傅继军、李元旭

2016 年 9 月 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涉及修订及补充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兰玉 傅继军 李元旭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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