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购买信托产品
暨关联交易议案》、《关于签署<万威-泛海投资致远 2 号私募基金投资
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一、公司以自有资金 1.6 亿元投资中国民生信托至信 219 号亿
利资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6 亿份,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民生财富作为中国泛海投资顾问,为中
国泛海提供项目咨询服务,有利于增加民生财富营业收入,提升盈利
水平。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慧 中 鲁 桂 华 陈 汉 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