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关于购买信托产品暨关联交易议案》、《关于签署<万威-泛海投资
致远 2 号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公司本次投资关联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民
生信托至信 219 号亿利资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本次民生财富作为中国泛海“万威-泛海投资致远 2 号私募
基金”的投资顾问,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业务,可以增加民生财富
营业收入,提升盈利水平。
三、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及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慧 中 鲁 桂 华 陈 汉 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