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洋: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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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新南洋 公告编号:2016-052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9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广元西路 55 号浩然高科技大厦 1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1,634,5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0.809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董事

长刘玉文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7 人,董事苏文骏、独立董事陈伟志、刘凤委、陆

辉因故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张路因故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杨夏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董事兼总经理吴竹平、董事兼副

总经理林涛、副总经理宋培林、副总经理曹连东、总会计师刘江萍)出席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1,634,5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1,634,5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1,634,5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114,363,18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5%普

通股股东 14,625,43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2,645,89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 20,2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 2,625,69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 数 (%)

1 审议《公司 2016 年中 17,271,32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期利润分配方案》

2 审议《公司关于修订 17,271,32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上海新南 17,271,32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在议案表决中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曹江玮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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