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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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称“控

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五类:

1、新股配售与申购;

2、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3、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4、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5、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6、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量力而行、防控风险、力求效

益”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银

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进行

证券投资前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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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策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证券投

资专业团队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

资配置策略及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

定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和证券交易密码等。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资金的划转。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

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存在违反

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

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证券投资方案由证券投资专业团队制定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

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

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

长报告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

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

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

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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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指

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

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对证券投资资

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资金

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

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

益。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

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

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

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

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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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

计,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经营班子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可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参照本章的规定,且必须严格按照上述

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证券投资情况,接受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

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

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

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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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

资与损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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