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因公司筹划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发
布了《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同日起停牌。
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对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起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并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布了《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继续停
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不超过 1 个月。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现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及相关各方就重组方案、交易条件等各个方面的
关键问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和讨论。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事项较多,
具体交易方案细节尚未最终确定,公司与有关交易各方尚需进一步沟通、协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法律、审计及评估等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复杂,工作量
大。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无法在 2016 年 9 月 12 日前披露重组预案,为确保本次
重组工作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
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申请继续停牌。
公司本次申请继续停牌的理由充分、合理。
3、鉴于本次重组可能的交易对方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翔、李巍、史锋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已回
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 宁: 任国强: 冯华君: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