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6-090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9: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8 日-2016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1,225,3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6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1,221,6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6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9 人,实际出席 9 人;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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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列席
了本次会议(其中副总经理刘永春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维国先生代为
列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实
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包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在内的共
4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2.94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已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述注册资本增加情况已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462 号”的《验资
报告》予以验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公司将注册资本
由 30,209.4901 万元增加至 31,162.4301 万元,公司股本由 30,209.4901 万股增加
至 31,162.4301 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1,221,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312,88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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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意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209.490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162.4301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209.4901 万股,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162.4301 万股,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30,209.4901 万股。 结构为普通股 31,162.4301 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1,221,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312,88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认为鉴于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事项尚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为提高工
作效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前述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191,221,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312,88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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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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