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哈
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对邓喜军、赵杰、张玉春、王春钢、陈博、于传福的提名、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邓喜军、赵杰、张玉春、王春钢、陈博、于传福的个人履历等材料,
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亦无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等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张劲松
独立董事:王元庆
独立董事:王 栋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