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
股票解锁议案》。按照《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进行审
核,认为解锁条件已成就,21 名股权激励对象获授的 91.26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满
足解锁条件。
我们作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公司 2014 年度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
解锁的 21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91.2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津贴议案》进行审核,董事会
根据公司和其他相关上市公司情况调整津贴标准,非执行董事津贴由年 9 万调整为 12
万,独立董事津贴由年 9 万调整为 12 万,监事津贴由年 4.5 万调整为 9 万。认为该议案
的审议、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立斌、王存生、江榕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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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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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斌 王存生 江 榕